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
海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