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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