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海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海关责令改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
实施查封、扣押的海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海关责令改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