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程序第二十一条海关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自动解除。被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