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一条

海关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自动解除。被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