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条
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程序
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