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程序第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海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