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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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