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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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