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海关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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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