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海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海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海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填写《实施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案件重大或者需要对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海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