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程序第十条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现场记录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现场抽取的样品、摄录的音像材料、实验室检验记录、工作纪录、检验检疫结果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