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七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前款第(三)(四)项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