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七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前款第(三)(四)项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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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