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第(一)(二)(三)(五)项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