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汽车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汽车金融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汽车金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汽车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汽车金融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汽车金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