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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