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