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三方会谈或者直接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会谈,及时发现和解决汽车金融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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