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