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外部审计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对专业技能和独立性不满足监管要求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更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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