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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