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六)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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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