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制定单类附加品融资限额。 汽车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汽车附加品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与判断,收集附加品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用途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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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