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独立有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工作;建立完善个人或机构客户信贷风险模型,动态监测信贷资产质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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