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实施分级管理和授信;持续关注其经营状况、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对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建立有效的库存监测和盘点、车辆发票、车辆合格证、二手车产权登记证管理制度等贷后风险监测机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实施分级管理和授信;持续关注其经营状况、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对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建立有效的库存监测和盘点、车辆发票、车辆合格证、二手车产权登记证管理制度等贷后风险监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