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