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