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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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