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应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应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