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适应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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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