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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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