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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