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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