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