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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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