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应当坚持举债同偿债能力相匹配原则,审慎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计划;发债资金用途应当依法合规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