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应当坚持举债同偿债能力相匹配原则,审慎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计划;发债资金用途应当依法合规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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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