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资本工具;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套期保值类业务;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办上述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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