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