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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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