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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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