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