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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