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