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