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除本规定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另有规定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并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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