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入网食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