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销售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依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