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入网食品销售者

第二十条

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在其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下列信息: (一)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 (二)散装食品的食品名称,及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信息。 入网食品销售者公示、展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并及时更新。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