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向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食品选品推介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查验食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介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推介,通知相关入网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还应当报告平台提供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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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