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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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