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