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