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