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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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