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