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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