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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