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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